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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行监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凌源市造纸厂因诉凌源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辽行监字第001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凌源市造纸厂,住所地凌源市红山路。法定代表人曹克宾,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徐俊民,该厂副厂长委托代理人史有旭,该厂法律顾问。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凌源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凌源市市府路西段。法定代表人于仁礼,该市政府代市长。委托代理人乌省三,凌源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孙泉勇,凌源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局工作人员。凌源市造纸厂因诉凌源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建平县人民法院(2014)建行初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和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朝行终字��0007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凌源市造纸厂的再审请求是:撤销原审判决,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违法,由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其理由是:一、被申请人程序严重违法,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1、先选择评估机构,后作出征收决定;2、先评估,后作出征收决定;3、先评估,后签订委托合同。二、被申请人单方选择的评估公司严重违反法定评估程序规定和估价规范进行评估,导致估价报告明显不公。评估报告采用成本法估价,致使评估价格低于市场价格。估价报告只有房地产估价师曹井江、钱会权的印章,而没有二人签字,违反了住建部的强制性规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两份估价报告严重违反估价规范:1、封面名称应当是申请人,而非丽坤金城。2、缺少致估价委托人函。3、缺少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声明。4、缺少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5、缺少最核心的技术报告,而是用所谓的技术报告说明来代替。三、被申请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对申请人的土地资产进行评估,凌源估价公司两份估价报告不含土地全部价值。1、被申请人未依法定程序选定土地资产评估机构,朝阳国地资产评估公司是被申请人暗箱操作选定,其评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2、申请人至今未接到被申请人送达的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报告书,送达程序严重违法。3、凌源估价公司的资质只限于房屋资产的估价,不包括土地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评估。如果估价报告包含了申请人的全部土地价值,则超出了凌源估价公司的评估范围,应属违规评估。如果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报告书是由朝阳国地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则严重违反了房地产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委托的��屋征收评估业务的规定。四、申请人在二审提出重新评估、申请评估人员出庭和调取证据,未得到支持,原审判决明显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凌源市政府答辩称:一、评估机构是广大被征收人同意并提前选出的,不违反法律规定。二、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符合法律规定。三、再审申请人未对评估报告申请专家委员会评审,因此可以认定其认可了评估复核报告。本院认为:凌源市政府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评估报告采用的评估方法反映出了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不能证明评估金额包含土地价值,评估报告还存在其他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估价规范》的问题。综上,凌源市造纸厂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康宪雷审判员  徐桂伶审判员  武 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