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华民初字第00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甘某某与郑州路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某,郑州路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鲁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942号原告甘某某,居民。被告郑州路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93号41号楼二单元13号。法定代表人孙淑君。被告鲁某,居民。2015年6月26日,本院受理了原告甘某某与被告郑州路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后查明,被告郑州路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虽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但无办公场所,无经营场地,工商登记的公司住所地并无该公司,被告鲁某在向原告甘某某出具借条借款时加盖郑州路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公章,致使甘某某产生巨大经济损失,鲁某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甘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0元,退还原告甘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XX胜审 判 员  李 虎人民陪审员  程志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邓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