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终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高师节与王虎、叶荣、胡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师节,王虎,叶荣,胡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终字第2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师节,女,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朱婷,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叶荣,男,汉族。被上诉人胡蓉,女,汉族。上诉人高师节、王虎因与被上诉人叶荣、胡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未依照法律规定向本案当事人胡蓉送达法律文书,导致违法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5680元,已由高师节预交27840元,王虎预交27840元,本院依法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周述蓉代理审判员 梅华军代理审判员 王 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于 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