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执字第00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常志雄、彭剑利等与长沙市望城区黄金园街道桂芳村塘脚下组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志雄,彭剑利,常文斌,长沙市望城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596号申请执行人常志雄。申请执行人彭剑利。申请执行人常文斌。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负责人沈桂华,该××组长。申请执行人常志雄、常文斌、彭剑利与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黄金园街道桂芳村塘脚下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黄金园街道桂芳村塘脚下组至今未履行本院(2014)望民初字第011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黄金园街道桂芳村塘脚下组银行存款3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浩滨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群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