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执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包柏林与巫剑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执字第763号申请执行人包柏林。委托代理人解小兵,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巫剑峰。申请执行人包柏林与被执行人巫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句民初字第25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2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并申请要求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张厚祥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朱子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