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林迎秋与佛山市保利置业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保利置业有限公司,林迎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0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保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万宇清。委托代理人罗丽萍,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郭伟钊,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迎秋,女,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上诉人佛山市保利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1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营业执照标识的住所地地佛山市禅城区,但上诉人执行法人的业务活动、决定和处理组织事务的所在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上诉人向原审法院递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及提交上诉状确认的文书送达地址均是广州市天河区,联系电话区属属于广州市,据此说明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称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广州市天河区,但对此未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上诉人的登记注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审 判 员 侯旭东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何绮姗第3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