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新民初字第0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新民初字第0497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张玉红,泗阳县裴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1980年9月19日。委托代理人王东,泗阳县新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梁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徐文静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