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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新民初字第0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新民初字第0497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张玉红,泗阳县裴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1980年9月19日。委托代理人王东,泗阳县新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梁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徐文静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