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民初字第2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楼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楼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民初字第2046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方炼,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王骏、戴灿铭,浙江正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张某与被告楼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钱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