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民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原告邵纪成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西省蒲县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纪成,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西省蒲县分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蒲民初字第342号原告邵纪成,男。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西省蒲县分公司。住所地,蒲县城东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王红刚,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胡超,山西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邵纪成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西省蒲县分公司(以下简称蒲县邮政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邵记成、被告蒲县邮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蒲县邮电局电杆场家属院在邮电局没有分营前处理给邮电局老职工熊昌东、李生德、李俊昌,由于其他住户不同意,地区局让收回处理,蒲县邮电局工会主席郝书蒲负责和上述三户协商,将三户的购房款并按占用时间按月息1.5分退还。1989年邮电局成立了物业办公室,我是邮电物业管理办公室的负责人,郝书蒲把电杆厂家属院的情况移交给我,1998年9月22日,我和上述三户开会,经清算,三户同意把剩余欠款及利息和办土地证的费用付清后,可交回土地证。因当时邮电局没资金,邮电局答应由我先行垫付并负责开发,我于1998年10月19日把欠三户款付清。邮电局在1999年分营,未能开发成,2005年3月10日,蒲县邮政局办字(2005)18号文件作出关于撤销原邮电物业管理办公室的决定将熊昌东、李生德的土地证收回,撤销邮电物业办公室。我要求被告归还垫付原蒲县邮电局电杆场家属院老职工熊昌东、李生德、李俊昌三人土地证款40465.36元及利息。被告代理人辩称,蒲县邮政局作为国企对外支付款项有严格的程序,邮政局并未授权原告给熊昌东三户支付款项,也未批准。款项支付是否真实与邮政局无关。不当得利是要获得财产性收益,而我公司未获得财产性收益,不是不当得利。经审理查明,1998年9月3日蒲县邮电局分营,分立为蒲县邮政局和蒲县电信局,2015年4月8日,蒲县邮政局名称变更为蒲县邮政公司。1998年蒲县邮电局成立了物业办公室,原告邵纪成系蒲县邮电局邮电物业管理办公室的负责人,蒲县邮电局电杆厂家属院由蒲县邮电局邮电物业管理办公室管理。电杆厂家属院由原蒲县邮电局老职工熊昌东、李俊昌、李生德三户购买,由于其他住户不同意上述三户人购买,临汾地区邮电局让收回处理。之后,原蒲县邮电局指派工会主席郝书蒲负责将三户的购房款予以退还,将房屋收回蒲县邮电局。1998年9月11日,郝书蒲把电杆厂家属院的情况移交给原告邵纪成,鉴交人苏星民。1998年9月22日,原告邵纪成、工会主席郝书蒲和上述三户开会,经清算,三户同意把剩余款项退还,应退款109329.76元,还欠24248.96元,并且欠款按1.5分的利息计算,应支付本息共计40465.36元。1998年10月19日原告邵纪成把欠三户本息共计40465.36元付清。1999年6月25日,蒲县邮政局和蒲县电信局签订邮电分营遗留问题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该规定中记载:因分营时局资金困难没有和熊昌东等三人兑现。现还欠三人款及利息等(截止1998年9月27日)计利息40465.36元。由物业公司负责人邵记成先垫付后收回土地证由物业负责开发,邮政、电信不再参与电杆厂的处理意见。2005年3月10日,蒲县邮政局办字(2005)18号文件作出关于撤销原邮电物业管理办公室的决定将熊昌东、李生德的土地证收回,撤销邮电物业办公室,此地块亦未开发。原告邵纪成多次找被告协商退款事宜,未予处理。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邮电分营遗留问题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蒲县邮政局将电杆厂家属院情况移交单、会议记录、蒲县邮政局办字(2005)18号文件、付款收据。本院认为,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所涉不当得利,在蒲县邮政公司分立时,原告邵记成已按照蒲县邮政局和蒲县电信局签订的邮电分营遗留问题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履行垫付义务,被告蒲县邮政公司作为受益人,已将熊昌东、李生德的土地证收回,所属地块物业办公室亦未开发并且原蒲县邮政局已撤销邮电物业办公室,因此,被告蒲县邮政公司应返还原告邵记成垫付款40465.36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关于被告辩称蒲县邮政局作为国企对外支付款项有严格的程序,邮政局并未授权原告给熊昌东三户支付款项,也未批准,款项支付是否真实与邮政局无关,不当得利是要获得财产性收益,而我公司未获得财产性收益,不是不当得利。而原告提供的证据蒲县邮政局和蒲县电信局签订邮电分营遗留问题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予以证实蒲县邮政局已授权原告垫付费用并已获得收益,被告的辩称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西省蒲县分公司返还原告邵记成垫付款40465.36元及利息(从1998年9月28日起计算至执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812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霍建峰审 判 员 贺春燕人民陪审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杜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