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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狮执字第7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梁锡祺、胡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锡祺,胡建华,刘凤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狮执字第772-2号申请执行人:梁锡祺,男,汉族,1962年3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胡建华,男,汉族,1970年12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刘凤群,女,汉族,1970年12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胡建华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桥西桃晖一区二巷3号房产(权利证号275695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国安执行员  杜健新执行员  伍凤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冯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