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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商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6

案件名称

谷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冬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冬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商初字第707号原告:谷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法定代表人:李登龙,董事长。被告:黑龙江冬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聂孝军,总经理。原告谷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冬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120元,减半收取1556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5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立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蔡昕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