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刑初速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李刑初速字第50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王某某民族汉族性别女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2014年12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李沧检公刑速诉[2015]402号指控事实2015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以“扪心自问”的微信名与一名广州微信群友联系索买冰毒,双方商定以邮寄包裹的方式进行交易。同年6月5日左右的一天22时许,王某某通过银行ATM无卡转账方式向对方支付毒资人民币1900元,并告知对方自己的收获地址及联系方式。同年6月10日18时许,民警在青岛市十九中门口将接受快递的王某某抓获,当场从其接收的包裹中查获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2包。经鉴定,从王某某处查获的2包白色晶体共重20.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指控罪名非法持有毒品罪量刑建议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查明事实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6年6月1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同雨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