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3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陈某、代某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320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辩护人汤亮,广东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代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安陆市。辩护人李海霞,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15年6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7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5)4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代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二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邓秀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代某及辩护人汤亮、李海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代某原分别系深圳市东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某公司)的行政经理、饭堂主管。2014年8月至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代某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增油米类食材的采购量并虚假报账的方式侵占该公司财产共计2万元。在此期间,被告人陈某在被告人代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采用重复报账的方式侵占公司财产共计60308元。2015年6月17日,被告人陈某、代某被经报案后赶至的派出所民警抓获。2015年8月10日,被告人陈某、代某将全部赃款退还东某公司,被害单位对二被告人出具谅解书,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代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代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陈某、代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二被告人家属已全额退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二人从轻处罚。二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代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二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代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阮 志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曾 雄书记员 吕友媚(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