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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申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赵则平、靳立稳等与赵则平、靳立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则平,靳立稳,靳周氏,董庆贤,靳新亚,靳静静,靳苗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申字第2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则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靳立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靳周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董庆贤。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靳新亚。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靳静静。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靳苗苗。再审申请人赵则平因与被申请人靳立稳、靳周氏、董庆贤、靳新亚、靳静静、靳苗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济民终字第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则平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受害人靳宜周的死亡,与本案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交通事故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已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交通事故于2014年2月4日发生,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后80余天死亡,其死亡后果与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二、济宁永正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本案的裁判依据。本案一审法院已经先委托了山东金盾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没有出具结论。因此法院无权再行委托永正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并且永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与金盾司法鉴定所存在矛盾,不足采信。三、赵则平不应承担受害人所有的医疗费用。一审已经查明,受害人多次住院治疗,所花费的医疗费大部分用于治疗自身疾病。因此与本案交通事故无关的花销不应由赵则平承担。综上,赵则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济宁永正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关于受害人靳宜周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是否有因果关系及参与程度的鉴定,系接受一审法院委托作出,赵则平并未能提供足以推翻该鉴定意见的证据,亦未申请重新鉴定,原审采纳该鉴定意见并无不当。赵则平称靳宜周的住院花费大部分用于治疗自身疾病,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二审对医疗费用的认定并无不当。综上,赵则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则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士强审 判 员  李传平代理审判员  刘 聪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周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