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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民初字第2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山东云昊建筑装饰施工有限公司与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云昊建筑装饰施工有限公司,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2117号原告:山东云昊建筑装饰施工有限公司(原莱芜市云昊建筑装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城区汶源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于在民。被告: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二二0国道东侧。法定代表人:邹景泉。原告山东云昊建筑装饰施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山东云昊建筑装饰施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云昊建筑装饰施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保全费1820元,由原告山东云昊建筑装饰施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莹审 判 员  许 静人民陪审员  刘莹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悦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