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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XX与江苏盛和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江苏盛和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00432号原告XX。委托代理人李德华,北京市惠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佩佩,北京市惠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苏盛和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中路10号金信大厦四楼。法定代表人陈新钧,经理。委托代理人薛祖望、王鑫,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XX与被告江苏盛和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和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德华、潘佩佩、被告盛和公司委托代理人薛祖望、王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审 判 长  余雪松审 判 员  范纪强人民陪审员  马 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朱路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