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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终字第04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谢庆学与苏州汽车客运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苏州市金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庆学,苏州汽车客运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苏州市金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44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庆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汽车客运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南环东路601号。负责人陈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晓辉,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燕粉,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金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广济南路288号15002、15003、15008室。法定代表人陈婉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文莉,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徐斌,该公司员工。上诉人谢庆学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谢庆学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庆学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庆学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谢庆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包 刚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王小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