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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绩民一初字第00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黄宗毅与江灶伟、胡亚华、江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宗毅,江灶伟,胡亚华,江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绩民一初字第00897号原告:黄宗毅,男,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委托代理人:夏云鹏,安徽佑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灶伟,男,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胡亚华,女,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委托代理人:吴育勇,安徽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颖,女,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宗毅诉被告江灶伟、胡亚华、江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宗毅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宗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32元减半收取17016元,由原告黄宗毅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胡心怡(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