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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执民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温州市恒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温州市普瑞经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温州市恒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温州市普瑞经贸有限公司,温州增联经贸有限公司,温州市建龙钢铁有限公司,郑碎春,余建龙,叶跃武,孙海燕,高峻,郑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95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法定代表人:何卫海。被执行人:温州市恒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峻。被执行人:温州市普瑞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跃武。被执行人:温州增联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海燕。被执行人:温州市建龙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建龙。被执行人:郑碎春。被执行人:余建龙。被执行人:叶跃武。被执行人:孙海燕。被执行人:高峻。被执行人:郑渡。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市恒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温州市普瑞经贸有限公司、温州增联经贸有限公司、温州市建龙钢铁有限公司、郑碎春、余建龙、叶跃武、孙海燕、高峻、郑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高峻、郑渡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温州市杨府山新田园住宅区3组团24幢1102室的房屋及虞师里小区5幢705室的房屋已被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5月10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房产处置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温州市恒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0336%股权质押登记及股权变更登记章程备案已由我院依法冻结,冻结时间2015年6月11日至2018年6月11日。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9日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221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9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郑里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95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高联大厦1-3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何卫海。被执行人:温州市恒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御史桥安居小区1-1-006室,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高峻。被执行人:温州市普瑞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状元桥村,机构代码:753981026。法定代表人:叶跃武。被执行人:温州增联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六虹桥路六虹钢材市场1205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孙海燕。被执行人:温州市建龙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机场大道1701号902室,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余建龙。被执行人:郑碎春,男,1954年2月24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城南龙居A幢1903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5402244410。被执行人:余建龙,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汀田镇联中路19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006173116。被执行人:叶跃武,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王之花苑11幢7D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6904220833。被执行人:孙海燕,女,1973年10月14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城南龙居B幢703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7310143224。被执行人:高峻,男,1974年5月11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虞师里小区5幢705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7405114012。被执行人:郑渡,女,1980年3月9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城南龙居A幢1903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8003092425。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市恒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温州市普瑞经贸有限公司、温州增联经贸有限公司、温州市建龙钢铁有限公司、郑碎春、余建龙、叶跃武、孙海燕、高峻、郑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高峻、郑渡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温州市杨府山新田园住宅区3组团24幢1102室的房屋及虞师里小区5幢705室的房屋已被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5月10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房产处置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温州市恒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0336%股权质押登记及股权变更登记章程备案已由我院依法冻结,冻结时间2015年6月11日至2018年6月11日。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9日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221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9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杨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郑里案件讨论笔录时间: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地点:本院执行局参加人:杨军、王挺、项杰记录人:郑里杨军: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市恒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温州市普瑞经贸有限公司、温州增联经贸有限公司、温州市建龙钢铁有限公司、郑碎春、余建龙、叶跃武、孙海燕、高峻、郑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高峻、郑渡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温州市杨府山新田园住宅区3组团24幢1102室的房屋及虞师里小区5幢705室的房屋已被本案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5月10日)。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9日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221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据此,本案应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宜,以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恢复执行。你们意见;王挺:我同意上述意见。项杰:我也同意上述意见。讨论一致意见: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9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