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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祝义文与安徽省豪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市众城永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保字第00066号申请人:祝义文,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申请人:安徽省豪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法定代表人:张维兵。被申请人:铜陵市众城永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法定代表人:陈森。申请人祝义文与被申请人安徽省豪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市众城永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祝义文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省豪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市众城永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5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祝义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扣押、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安徽省豪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市众城永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50万元的财产(详见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谢华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叶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