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珙执字第1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勇、廖文纹、杨升祥、张天兰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勇,廖文纹,杨升祥,张天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176-2号申请执行人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珙县农村商业银行),住所地珙县巡场镇滨河东街南一段17号。法定代表人刘祥荣,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勇,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廖文纹,女,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杨升祥,男,195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张天兰,女,195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本院作出的(2014)宜珙民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30000元,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邓仕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