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民初字第0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凤县河口洞沟采石场与被告杨尚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县河口洞沟采石场,杨尚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1151号原告凤县河口洞沟采石场。代表人邓文博,任厂长。委托代理人王涛,陕西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尚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凤县河口洞沟采石场与被告杨尚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县河口洞沟采石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140元,减半收取65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韩 菲审判员 贾丽丽审判员 易 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高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