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国良与何宝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良,何宝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370号原告:王国良,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奎星,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宝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良与被告何宝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王国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佳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志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