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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国良与何宝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良,何宝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370号原告:王国良,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奎星,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宝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良与被告何宝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王国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佳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志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