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孔于、李昌滉与林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1437号原告陈孔于,男,195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原告李昌滉,男,195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告林钟,男,199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孔于、李昌滉诉被告林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孔于、李昌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135元,减半收取5,567.5元,由原告陈孔于、李昌滉负担。审判员陈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林丽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