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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10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0922号原告杨某,女,198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被告李某,男,197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9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鲍伟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韩莎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