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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童子潆与童琨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子潆,童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324号申请执行人童子潆。(未到庭)法定代理人颜慧。被执行人童琨。关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童子潆与被执行人童琨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的(2015)通民一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4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童子潆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通童琨已经将2014年度至2015年度的抚养费8500元,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通民一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中2014年度至2015年度执行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德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冯崇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