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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龙法执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与吴金何罚金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龙法执字第745号申请执行人: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吴金何,男。申请执行人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与被执行人吴金何罚金执行一案,本院(2015)惠龙法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其未自觉履行,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房管、国土、各金融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龙法执字第74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旭华审判员  林永明审判员  龙海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梁颖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