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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4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许步光与刘海晟、吴燕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4422号原告许步光。被告刘海晟。被告吴燕秋。委托代理人傅志祥,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平,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步光诉被告刘海晟、吴燕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娟娟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步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娟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顾玮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