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一初字第02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2652号原告:杨某,女,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苗某,男,1989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王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青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