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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跃生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跃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金初字第196号原告王跃生,男,汉族,1970年11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付小曾、底晓辉,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赵松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真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跃生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跃生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跃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跃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收取2000元,由原告王跃生承担。审判员  刘伟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丁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