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下商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文和与应伟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和,应伟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下商初字第194号原告:王文和。被告:应伟达。原告王文和为与被告应伟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文和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文和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 庭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 记员 葛梦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