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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范孙莺与常熟市勤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熟市勤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孙莺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4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市勤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勤丰村。法定代表人张建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孙莺。法定代理人范科军,男,1972年10月26日生,汉族,(系范孙莺父亲)。法定代理人孙丽亚,女,1973年3月17日生,汉族,(系范孙莺母亲)。上诉人常熟市勤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范孙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熟民初字第005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常熟市勤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合同中约定“协商不成的,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本案应由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在合同中对争议解决列有两种方式:一是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二是向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在合同中共同选择了第二项争议解决方式,即向人法院起诉。上诉人认为双方约定了本案争议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上诉理由,没有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恩乾审 判 员  孙 毅代理审判员  黄学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闻 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