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桃民初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车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栖桃民初字第128-1号原告车某。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孙某。原告车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典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子女、财产依法处理,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辩称,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15记结婚,婚后2006年12月11日生儿子车某。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近几年双方为家务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原告曾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判决不准离婚。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本院(2014)栖桃民初字第307号判决书等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经常为家务事吵闹,双方长期分居至今,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不能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其离婚。双方争执财产、债务等,事实不清,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车某与被告孙某离婚。二、儿子车某由原告车某抚养,被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于每年12月30日前付给原告抚养费3981元,至儿子独立生活止。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平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典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任典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