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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终字第1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周艳凤与XX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艳凤,XX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终字第12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艳凤,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明克,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俭,农民。原审原告周艳凤与原审被告XX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4)瓦民初字第5081号民事判决,周艳凤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艳凤委托代理人王明克、被上诉人XX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艳凤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周艳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周艳凤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周艳凤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彬审 判 员  刘 杰代理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彩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