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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09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克英与周俊勇、无为县益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0991-1号本院2015年9月2日对原告张克英诉被告周俊勇、无为县益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林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芜湖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无民一初字第0099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7页第五行至第六行“残疾赔偿金179754.12元[16107元*(60%+2%)*(20-2)年]”和第十三行“以上合计:532023.59元”和判决主文第二项“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承担411843.59元”及诉讼费负担在计算上均有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判决书中的残疾赔偿金应更正为:“110662.56元[9916元*(60%+2%)*(20-2)年]”;以上合计更正为“462932.03元”;判决主文第二项更正为:“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承担342752.03元”;诉讼费更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承担135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承担3220元,张克英承担328元。”审判员  朱雪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倪岚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