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执字第002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枞阳县绿油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徐刚乐、周巨荣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枞阳县绿油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刚乐,周巨荣,郑春,章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字第00213-1号申请执行人:枞阳县绿油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枞阳县。法定代表人:黄红满,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刚乐,男,1962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周巨荣,女,1962年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系徐刚乐之妻。被执行人:郑春,男,1961年4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章友成,男,1954年10月18日生,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枞民二初字第003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徐刚乐、郑春、章友成的银行存款3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做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