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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2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罗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321号原告罗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曾清醒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谭耀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