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2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罗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321号原告罗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曾清醒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谭耀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