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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3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一×与李二×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一&times,李二&times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3510号原告李一×。法定代理人邢××(原告之母)。被告李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一×诉被告李二×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李爱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杜艳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