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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申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刘雪飞、胡博文与被申请人吕玉荣、李楠、齐素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申字第1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雪飞。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博文。法定代理人刘雪飞,胡博文母亲,即上述再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李斌,北京市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吕玉荣。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楠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齐素社。再审申请人刘雪飞、胡博文因与被申请人吕玉荣、李楠、齐素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二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刘雪飞、胡博文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刘雪飞、胡博文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刘雪飞、胡博文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家忠审判员  黄慧君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丽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