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李复珍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复珍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127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复珍,无业,户籍地址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暂住本市宝安区。曾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1月5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4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5年5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检刑诉(2015)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复珍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淑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复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李复珍收集到一些单位有废品出售的消息后,先冒充收购废品的人员与该单位联系,称准备收购该批废品,然后又冒充该单位的工作人员,联系收购废品的个人或废品收购站,称有废品出售。待真正收购废品的人员上门后,被告人李复珍继续冒充出售废品单位的工作人员或与该废品单位有关系的人,从真正欲收购废品的人员手中骗取了收购废品应支付的款项后,趁机逃跑。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4年3月23日,被告人李复珍冒充本市福田区八卦岭旺中望印刷厂的工作人员,以出售印刷厂废品的名义,叫来收购废品的被害人张某。张某到达印刷厂见到要收购的废品后,便将收购废品应支付的费用人民币3000元交给被告人李复珍,被告人李复珍接过款项后借机逃离旺中望印刷厂。被害人张某准备将废品拉离印刷厂时被厂里的工作人员阻拦,此时张先锋发现被骗。二、2014年7月15日,被告人李复珍打电话给被害人陈某,约好次日见面商谈收购废品马达的事情。7月16日,被告人李复珍与陈某见面后,将陈某带至本市南山区港创搅拌站,向陈某介绍摆放在该搅拌站内的马达,并称还有三个变压器也要出售。被害人陈某同意购买后,按照被告人李复珍的要求,支付给李复珍人民币27000元,作为李复珍打通搅拌站关系的费用。被告人李复珍接过27000元后,声称要进搅拌站与相关人员打通关系,然后趁机溜走。被害人陈某在搅拌站门口等待一段时间后,进入搅拌站没找到李复珍,后打电话亦无法联系上李复珍,此时才发现被骗。三、2014年11月19日,被告人李复珍主动找到在泥岗开废品回收店的被害人饶某,声称有一批铝板要出售,价值约人民币20000元。当日13时许,被告人李复珍通知饶某驾车来到本市福田区八卦四路先科大院西门,并将饶某带至大院2栋4楼达三云印刷公司。待饶某称完摆放在地上的铝板后,被告人李复珍接过饶某支付的人民币20000元后,以把钱交给公司财务为名,趁机逃离现场。被害人饶某后来发现达三云印刷公司并未委托被告人李复珍出售任何废品等物件,才发现被骗。四、2015年4月20日,被告人李复珍来到本市罗湖区秀南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声称在本市福田区八卦岭544栋有铝板废品出售。该公司安排员工黄某奕前往核实后,被告人李复珍要求该公司送给其人民币40000元作为收购废品的货款。待黄某奕将40000元交给被告人李复珍后,李复珍借机逃离现场。黄某奕准备将该批铝板运走时,被铝板持有人阻止,并声称未委托他人出售该批铝板废品,黄某奕此时才发现被骗。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如下证据:1.物证:丁恤二件;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扣押及随案移交物品清单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谢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陈某、饶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复珍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害人及证人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作案时的监控录像。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复珍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并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复珍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复珍犯诈骗罪的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另查明,被告人李复珍于2015年5月21日在本市宝安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复珍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复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复珍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复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平建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君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