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非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泰和县计生委与曾桂林、尹小英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泰非执字第41号申请人泰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温双凤,该委员会主任。被申请人曾桂林,男,汉族,1981年8月生,住江西省泰和县。被申请人尹小英,女,汉族,1982年8月生,住址同上。申请人泰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泰和县碧溪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5日对被申请人曾桂林、尹小英作出的碧计生征决[2015]第1074号《江西省征收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泰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泰和县碧溪镇人民政府2015年2月5日作出的碧计生征决[2015]第1074号《江西省征收本院认为,泰和县碧溪镇人民政府作出碧计生征决[2015]第1074号《江西省征收对申请人泰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泰和县碧溪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碧计生征决[2015]第107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小芃审 判 员 马 菲人民陪审员 孙丽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徐 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