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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2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047号原告唐某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住四川省兴文县。委托代理人袁利涛,兴文县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某某,女,汉族,生于1975年4月,住四川省兴文县。原告唐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关系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审判员 范 鸿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郑玉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