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4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4373号原告:刘某。被告:李某。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蔡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刘雪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