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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4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4373号原告:刘某。被告:李某。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蔡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刘雪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