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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民字第1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港城信用社与宁波业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光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港城信用社,宁波业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光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宁波航信码头有限公司,赵平,吴小莉,吴伟江,周培园,乐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725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港城信用社,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中河路360号1幢360号,组织机构代码:84430043-6。法定代表人张水波。被执行人宁波业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茅洋山路19号2幢1号,组织机构代码:66206400-3。。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光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三星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4735438-4。。被执行人宁波航信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镇屺峙村,组织机构代码:78043531-1。。被执行人赵平,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吴小莉,女,1967年9月17日出生,住宁波市。被执行人吴伟江,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住宁波市。被执行人周培园,男,1968年8月31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乐海波,女,1970年7月23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港城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宁波业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光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宁波航信码头有限公司、赵平、吴小莉、吴伟江、周培园、乐海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宁波业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光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宁波航信码头有限公司、赵平、吴小莉、吴伟江、周培园、乐海波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172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周 敏审 判 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任瑞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