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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谢万芬与王丽琴、张丽、武惠勇、张建伟、张剑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万芬,王丽琴,张丽,武惠勇,张建伟,张剑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谢万芬,女,1957年6月生。被执行人王丽琴,女,1972年8月生。被执行人张丽,女,1969年5月生。被执行人武惠勇,男,1971年8月生。被执行人张建伟,男,1975年2月生。被执行人张剑弘,男,1991年11月。申请执行人谢万芬与被执行人王丽琴、张丽、武惠勇、张建伟、张剑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2014)元民一初字第1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由张子于于2015年3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欠谢万芬的借款本金3万元,并承担借款期间的利息2万元。张子于于2014年7月10日死亡,谢万芬于2015年4月9日申请执行,要求向张子于的遗产继承人王丽琴、张丽、武惠勇、张建伟、张剑弘执行欠款本息5万元,本院于当日受理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谢万芬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申请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元江县人民法院(2015)元执字第10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飞审判员  杨光荣审判员  王锦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白相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