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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未民初字第00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未民初字第00635号原告余某某。被告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卞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