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未民初字第00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未民初字第00635号原告余某某。被告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卞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