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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余民初字第0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胡才勋与赵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才勋,赵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余民初字第0791号原告胡才勋。委托代理人计月英,苏州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丹。本院在受理原告胡才勋与被告赵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胡才勋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才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才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0元,由原告胡才勋负担。代理审判员 管 中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小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