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渭城民初字第00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山某某诉某某区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xx,xx区xx街道办事处xxx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渭城民初字第00717号原告山xx,女,委托代理人吴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区xx街道办事处xxx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樊xx,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山xx诉xx区xx街道办事处xxx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山xx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山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山xx承担。审 判 长 吴青梅人民陪审员 XX玲人民陪审员 王淑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徐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