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执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志强与陕西波士特石化机封制造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强,陕西波士特石化机封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字第00243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强。被执行人陕西波士特石化机封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游社利,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志强与被执行人陕西波士特石化机封制造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雁民初字第030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波士特石化机封制造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志强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陕西波士特石化机封制造有限公司在银行、车辆和房屋管理部门的相关财产及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陕西波士特石化机封制造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执字第0024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