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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1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苏豫诉被告吉松岭、贾西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豫,吉松岭,贾西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1567号原告苏豫,男,汉族。被告吉松岭,男,汉族。被告贾西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豫诉被告吉松岭、贾西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豫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苏豫负担。审判员  马富周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文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