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初字第01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苏豫诉被告吉松岭、贾西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豫,吉松岭,贾西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1567号原告苏豫,男,汉族。被告吉松岭,男,汉族。被告贾西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豫诉被告吉松岭、贾西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豫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苏豫负担。审判员 马富周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文卓 关注公众号“”